北京金融法院带你走近这起不服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复议官司庭审背后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公示了“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这也是北京金融法院建院以来二度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因信用卡欠款纠纷而发生、涉及银保监会等的行政复议案件,引起行业关注。
与2022年,即北京金融法院建院一周年首次发布的“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相比,记者归纳发现,该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的类型丰富,同时关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也由两件增至三件。
图片来源: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根据北京金融法院公示的“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归纳制图
(相关资料图)
(注:3件名称后缀为合同纠纷案中,由2件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1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共同组成)
图片来源: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根据北京金融法院公示的“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归纳制图
(注:在5件名称后缀为合同纠纷案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1件、再保险合同纠纷案1件、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1件)
“吴某某诉北京银保监局、银保监会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是“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三件行政复议案中唯一一件与银保监会体系相关的案件。这起案件受到行业关注的原因在于,除了源于疫情期间发生的信用卡纠纷外,还在于北京金融法院在审理中一并对相关市场行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询问,最终“促动双方当事人反思自己的行为,并共同努力解决行政争议”。
这起案件也因此成为,体现北京金融法院司法审判工作“坚持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理念、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金融司法需求”特点的典型代表。
“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中的三件行政复议案,二审上诉方(或一审原告方)均为个人
北京金融法院3月23日举办了成立两周年工作情况暨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随后公示了“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的具体内容。据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峰介绍,这十个典型案例,是从北京金融法院2022年度审结的8000余件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均具有一定的规则创设意义和示范价值。
在北京金融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中,既有涉及金融借款、委托理财、保险和涉金融股权纠纷的金融民商事案例,也有以新类型权益为标的的金融执行案例,还有不服“一行两会一局”行政行为的金融行政案例。
特别是后者,记者注意到,北京金融法院2021年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曾披露过两件因不服证监会、银保监会体系做出罚款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复议案件,分别为“蒋某等诉厦门证监局、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行政复议案”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诉银保监会、四川银保监局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复议案”。但“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中的三件行政复议案,二审上诉方(或一审原告方)均为个人。
具体来看,“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这三件行政复议案件分别为“吴某某诉北京银保监局、银保监会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杨某某诉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制从业及行政复议案”及“吴某某诉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警告、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其中,从庭审过程及结果看,“吴某某诉北京银保监局、银保监会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显得有些特别。北京金融法院对行政诉讼有关实质解决争议的立法宗旨,进行了探索。
实践中曾存在“行政诉讼程序空转”“行政争议难以通过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得到彻底解决”的状况
回溯案情,这起案件的发生,与疫情期间个人与金融机构之间产生的信用卡纠纷,关系密切。
持有某银行额度为2万元信用卡的吴某某,此前一直正常还款,疫情期间欠款1.9万元。吴某某多次与该银行信用卡中心协商分期还款,对方一直不同意办理。2020年11月2日,吴某某向北京银保监局进行投诉,提出“责令该银行信用卡中心为其办理分期并减免全部息费”等项要求。
北京银保监局调查后告知吴某某,其所举报事项的实质属于消费者投诉事项,该局已转相应机构处理。吴某某不服这份行政答复,随后向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5月13日,银保监会作出“驳回吴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吴某某仍表示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吴某某的起诉。因此,吴某某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查明,吴某某之前均正常还款,且仍然具有还款的意愿,此次吴某某确系因为疫情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还款。同时法院方面也了解到国家有关部门在疫情期间出台过相关政策,要求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金融机构可以灵活调整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
因此,北京金融法院最终从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角度,协同北京银保监局、相关银行,深入了解案涉实际情况,从实质上解决了吴某某的诉求。后吴某某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庭审现场之外,薛峰总结这起案件时告诉记者,北京金融法院在庭审存在争议的行政行为过程中,抓住本次争议的核心,调查了解引发行政争议的市场行为,并最终促动双方当事人反思自己的行为,共同努力解决了这起行政争议。
而据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胡建淼的介绍,我国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时即将“解决行政争议”增列为立法目的,并延续至今。“(这样做)针对的就是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的行政诉讼程序空转、行政争议难以通过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得到彻底解决的状况。”
“该行政争议的实际问题需要了解行政相对人(即吴某某)与银行信用卡纠纷的相关情况。如果仅仅对被诉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和作出判决,虽然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但无法解决该行政争议。”胡建淼剖析道。
“(这样做)既维护了金融监管的执法权威,又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彰显了执法司法的人民性。”薛峰在谈到本案的最终效果时如是说道。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编辑 赵方园 校对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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